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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及选举董事之程序

根据公司细则第85条,倘本公司的股东 (「股东」) 拟提议退任董事以外人士 (「候选人」) 于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则该股东须于通知期内递交下列文件至(注明收件人为公司秘书)总办事处(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62号鹏利中心33楼)或过户登记处(卓佳广进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

(a)一份由妥获资格在股东大会出席并投票之股东所签署之书面通知,其中表明其拟提议推选侯选人出任董事一职;

(b)一份由候选人所签署的表示愿意接受推选之书面通知,该通知包括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须予披露之候选人资料及候选人就公布该等资料的同意(统称为「董事选举通知书」)。

「通知期」指考虑上述董事选举之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七(7)天。但是,倘董事选举通知书于考虑上述董事选举之股东大会通告派发后提交,则通知期须自考虑上述选举之股东大会通告派发后翌日开始至不迟于该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七(7)天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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