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提名及選舉董事之程式
根據公司細則第85條,倘本公司的股東 (「股東」) 擬提議退任董事以外人士 (「候選人」) 于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則該股東須于通知期內遞交下列文件至(注明收件人為公司秘書)總辦事處(香港銅鑼灣告士打道262號鵬利中心33樓)或過戶登記處(卓佳廣進有限公司,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
(a)一份由妥獲資格在股東大會出席並投票之股東所簽署之書面通知,其中表明其擬提議推選侯選人出任董事一職;
(b)一份由候選人所簽署的表示願意接受推選之書面通知,該通知包括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須予披露之候選人資料及候選人就公佈該等資料的同意(統稱為「董事選舉通知書」)。
「通知期」指考慮上述董事選舉之股東大會召開日前至少七(7)天。但是,倘董事選舉通知書于考慮上述董事選舉之股東大會通告派發後提交,則通知期須自考慮上述選舉之股東大會通告派發後翌日開始至不遲于該股東大會召開之日前七(7)天為止。
(a)一份由妥獲資格在股東大會出席並投票之股東所簽署之書面通知,其中表明其擬提議推選侯選人出任董事一職;
(b)一份由候選人所簽署的表示願意接受推選之書面通知,該通知包括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須予披露之候選人資料及候選人就公佈該等資料的同意(統稱為「董事選舉通知書」)。
「通知期」指考慮上述董事選舉之股東大會召開日前至少七(7)天。但是,倘董事選舉通知書于考慮上述董事選舉之股東大會通告派發後提交,則通知期須自考慮上述選舉之股東大會通告派發後翌日開始至不遲于該股東大會召開之日前七(7)天為止。